学位论文的结构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外的专家对硕士、博士论文作判定、写评语,有一个内容是就论文结构亮相。一篇及格的学位论文,要求结构合理。肯定的评语是:本文结构合理、逻辑严谨、条理清晰。
什么叫“结构合理”?结构合理就是指论文的“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这就要求相识论文的一般结构,这里注重讲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学术论文的结构:目录序言导论本论结论参考文献目录后记上述结构中,导论、本论、结论三部门组成论文的本体;目录、序言、参考文献目录和后记,是隶属部门。最重要的固然是本体。
一篇完整的学位论文,其本体由导论、本论、结论三部门组成。有没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谓特殊,无非是在一般结构基础上省略了其中的某个部门,或者省略结论,或者省略导论,但无论如何不能省略本论。
如果以重要性为尺度举行划分,则导论和结论属于组成部门,本论属于本质部门。例如一小我私家,头和躯干是本质部门,四肢是组成部门。没有手臂,甚至手脚都没有,不影响人这个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没有头和躯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为人。
同理,省略了导论、结论,不影响学术论文的本质,但学术论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损害,专家作判定会写上一句:结构不完整。固然,学术论文不行能没有本论,假设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
可见,本论部门特别重要,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结构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论部门。下面临各部门作简要说明:(一)导论导论起什么作用?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拿到一篇学术论文,通常很多多少万字、二三十万字,是否值得花费名贵的时间,光看题目还难以判断,总是首先读导论,希望从导论的内容判断本文是否有阅读价值,是否值得花费时间阅读。
导论的内容,通常是交待课题,本文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课题,这个课题的发生配景,说明作者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接纳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要结构。
实例1:博士论文:条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第一章导论(一)选题配景及意义(二)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实例2:博士论文:国际货物商业中的补助与反补助执法问题研究导论(一)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二)本文研究规模(三)素材选取与研究方法(四)体例摆设(二)结论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学术研究的纪律性决议的。学术研究是一个历程,有其始端和终端。导论是始端,结论是终端。结论讲明一项科学研究的竣事。
同时,一项研究当有其研究效果。最终获得一个什么研究效果,应当在结论部门作出归纳综合。
如果另有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也应在结论部门指出。从学位论文答辩的角度讲,论文要经专家判定,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也要审读论文,写出评语。思量到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通常二十多万字,甚至三十多万字,专家教授通常不行能一口吻读完。
总是读几页,放下了,又读几页,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经由很多多少次才断续读完,读到末尾,前面的内容已经模糊、记不清了。不行否认,有的评定人因时间关系不行能读完全文,阅读了导论部门,翻阅、选读几个章节,然后就写评语。
如果有一个结论,归纳综合本文的研究效果、作者的基本学术看法、本研究效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审定人作出总的评价有莫大的资助。这对于论文最后能否通过答辩,有极重大的意义。
切不行掉以轻心!实例:博士论文:条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第六章结论(一)总结(二)论文的基本看法(三)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四)论文的局限和不足有的学位论文以立法建议取代结论,这大略属于制度型选题,研究某一项执法制度,研究最后获得的基本学术看法或结论,体现为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某一执法或对现行法作修改,并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设想甚至条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竣事语取代结论的。
以立法建议取代结论,以竣事语取代结论,不即是没有结论。省略结论,影响论文结构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个方面,因此没有结论将影响论文结构的合理性。(三)本论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的本质部门,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一篇论文。就象没有头和躯干不能成其为人一样。
本论的内容是研究历程的反映,应当写什么,自然不用我在这里说。这里只是先容本论部门的结构摆设。评价一篇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针对本论部门的结构是否合理。
1、本论部门的结构大要上有五种:总分结构三分结构四分结构编章结构章节结构总分结构,实际是分为两个部门,称为总论与分论。实际上,是哲学上的“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有关本课题的一般理论、配合理论,在总论部门;然后划分研究本课题内部各特殊部门或特殊问题,叫做分论。实际是“二分结构”:总论、分论。
然后总论再分为若干部门(章),分论再分若干部门(章)。如果将总论、分论作为两编,每编下分若干章,这就是“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有的博士论文,在总论、分论之前再设绪论,研究本课题的前提性的问题,作为另一个部门,称为绪论编,包罗若干章。这样就酿成“三分结构”加“编章结构”。
可以说险些所有的选题,都有总论与分论的划分,都可接纳“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可是,如果属于一般理论、配合理论的内容太少,不足以再分为若干章,就会泛起这样的情况:总论编只有一章,分论编包罗若干章,显得不协调、不成比例。因此可不设编,直接接纳“章节结构”,第一章实际是总论,从第二章起实际是分论。
下面举一些实例。采“四分结构”的实例:蒋新苗的博士论文:国际收养执法制度研究第一编导论,包罗第一、二章;第二编国际收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罗第三、四章;第三编国际收养法的统一化历程,包罗第五、六章;第四编中国与国际收养法统一化历程,包罗第七、八、九章。须说明的是,第一编导论,内容实际是绪论。绪论是本论的一部,导论不是本论的一部。
本文省略了却论。采“三分结构”的实例1:傅静坤的博士后论文:契约冲突法论第一部门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罗第一、二章;第二部门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包罗第三、四章;第三部门区际契约冲突法,包罗第五章。
(本文省略了却论)采“三分结构”的实例2:沈涓的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第一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包罗第一至三章;第二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包罗第四至五章;第三编中国区际执法关系冲突的调整,包罗第六至十一章。(本文省略结论)2、总分结构这种结构最为常见,通常先划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门,然后各部门再分若干章;或设总论编、分论编,然后各编再分若干章;或不设编,总论作为第一章,分论分为若干章。实际是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
多数博士论文、硕士论文接纳这样的结构。实例: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更研究(导论)第一章物权变更的基本理论第二章物权变更的立法主义(一)第三章物权变更的立法主义(二)第四章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公示(一)第五章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公示(二)第六章动产物权变更第七章善意取得第八章取得时效(竣事语)本论实际上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门,“总论”再分为“物权变更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与“物权变更的立法主义”(第二、三章)两部门;“分论”分为“努力的物权变更”与“消极的物权变更”两部门,其中“努力的物权变更”,再分为“不动产物权变更”(第四、五章)与“动产物权变更”(第六章)两部门;“消极的物权变更”,再分为“善意取得”(第七章)与“取得时效”(第八章)两部门。属于典型的“总分结构+章节结构”。
不合理的结构:如果本论分为两大块,下面不再划分章节,或者本论仅有两章,属于单纯的二分结构,应当认为结构不合理。为什么这样的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不合习惯。其次是美学上的思量。
一篇论文,前面一个序言,后面一个结语,本论部门就两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结语都省略了,一篇论文就两块,第一部门,第二部门,或者第一章、第二章,这欠好看。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也难以回覆。可能是太机器。
下面举实例。实例1:硕士论文题目: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第一部门概述第二部门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论文前面没有导言,后面没有结论,本论就两部门,很不合理。实例2:一篇硕士论文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结语前有一个序言,后有一个简短的结语,中间本论部门就两章,属于结构不合理。
3、关于切题关于本论的结构,无论接纳哪一种结构模式,其配合的要求是:紧扣题目,亦即我们平常所谓“切题”。这主要从每部门的标题来体现。从上引博士论文的结构,我们看到,每一个标题,都紧扣住题目。
如物权变更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标题都有“物权变更”一语,第七、八两章的标题虽然没有“物权变更”四个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是物权变更的详细形式。可见,所谓切题,所谓紧扣题目,往往通过在本论各部门标题中“重复泛起”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来体现。
反之,如果本论各标题与论文题目无关,找不到论文题目的关键词语,我们就会以为不切题,没有紧扣题目。下面举例。实例1:博士论文题目: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第二章人或主体第三章领土主权与所有权第四章条约与契约评论:在各部门标题中,没有泛起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私法”和“国际法”。
从各部门的标题,读者很难明白该部门内容与题目间是否有密切的关联。这就是没有紧扣题目,或者说不切题。实例2:博士论文题目:现代商人法研究其本论分三章:第二章现代商人法发生和生长的历史历程第三章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及其执法效力第四章现代商人法与冲突法及国际仲裁法的完善和生长评论: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是“现代商人法”,我们看到本论部门每一个标题都重复“现代商人法”一语,使读者以为各部门内容与题目的关系很是精密,扣得很紧,这就叫“切题”。4、小结从上述本论部门的结构摆设,我们可以看到,博士论文接纳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或者接纳章节结构的最常见,这类结构摆设系以“章”为单元,硕士论文也以章节结构最常见,也有的用“部门”为单元,“部门”下面以一、二、三、四为序。
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无论以“章”或“部门”为单元,本论部门所划分的单元至少应在三个以上,例如不少于三章或三个部门。否则,就叫结构不合理。
5、逻辑关系以上仅指对结构摆设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础上,另有对逻辑性的要求。
指本论部门的结构摆设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大要有下面三种逻辑关系:第一种总分关系第二种并立关系第三种递进关系。第一种:总分关系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
特殊问题、特殊理论、详细制度、详细问题、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体、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门应当在前,分论部门应当在后。无论接纳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线,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摆设分论,分论部门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其规则是:先总、后分。第二种:并列关系如果接纳总分结构,总论部门与分论部门,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条理。接纳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
其规则是:位阶同一实例1: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更研究第一章物权变更的基本理论第二章物权变更的立法主义(一)第三章物权变更的立法主义(二)第四章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公示(一)第五章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公示(二)第六章动产物权变更第七章善意取得第八章取得时效其结构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而且是多条理的并列关系。第一个条理是总论(第1、2、3章)与分论(第4、5、6、7、8章)的并列;第二个条理是总论下面物权变更的基本理论(第1章)与物权变更的立法主义(第2、3章)的并列,分论下面努力的物权变更(第4、5、6章)与消极的物权变更(第7、8章)的并列;第三个条理是不动产物权变更(第4、5章)、动产物权变更(第6章)、善意取得(第7章)、取得时效(第8章)的并列。实例2:杨松的博士论文:国际钱币基金协定研究本论分五章:第四章国际收支平衡的执法制度研究第五章国际储蓄的执法制度研究第六章汇兑摆设国际执法制度研究第七章外汇管制执法问题研究第八章基金协定的监视与商量机制研究其结构也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
第三种:递进关系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
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固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
不能泛起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递进关系有三种差别形态:时间上的递进关系空间上的递进关系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1)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生长,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
法制史研究论文,大要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经常接纳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门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门,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这种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根据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泛起时间先后顺序的庞杂,就叫条理不清、逻辑杂乱。其规则是: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2)空间上的递进关系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罗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
先研究外国的制度、生长、履历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生长、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发生原因、配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效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组成要件、执法效果、解释适用等。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条理不清、逻辑杂乱。其规则是:先外、后内。
(3)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详细。先从观点、界说说起,解释其寄义,探讨其内在、外延,确定其适用规模,分析适用条件、执法效果。
通常接纳执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要求切合从抽象到详细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详细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条理不清、逻辑杂乱。其规则是:愈抽象愈在前,愈详细愈在后。实例:硕士论文:最高额抵押权研究第一部门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第二部门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演进第三部门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第四部门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第五部门最高额抵押权简直定第六部门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其第一、二部门属于总论;第三至第六部门属于分论。
其分论的结构显然切合纯粹逻辑的递进关系。须注意的是,在一篇论文中,尤其是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不是只反映一种递进关系形态,可能某一编、某一章内部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另外的编、章内部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关于本论部门的逻辑关系,另有一个要求是要有重点,制止平分式、无重点、面面俱到和太过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时候,研究生院院长温济泽教授作陈诉,讲到学术论文写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
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结构,要制止太过枝蔓,要突出重点。下面举不合逻辑的实例:实例1:硕士论文: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一、著作权的成因、生长和差别制度比力;二、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立法构想;三、著作权若干问题的详细探究。
评论:问题在于逻辑关系杂乱,第一部门的成因、生长、差别制度比力与第二部门的历史、现状是重复的;立法构想应该在整个研究完成之后提出,却摆设在第二部门,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对著作权的若干基本问题还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构想,也不合逻辑。实例2:硕士论文:论新闻侵权为题的硕士论文第一章新闻侵权概述第二章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章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第四章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第六章新闻侵权损害的救援方式评论:问题在于总分颠倒,第二、三、四章属于分论,却摆设在前面,第五章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第六章救援方式应当属于总论,却摆设在后面。实例3:硕士论文:论企业团体的执法职位一、企业团体发生的客观一定性;二、企业团体的观点;三、企业团体的类型及其规范化;四、企业团体的执法职位是由其内外关系决议的;五、问题与对策。评论:问题是各部门逻辑关系杂乱。
连什么是企业团体都未先容,一开头就讲客观一定性,不合思维习惯和逻辑。思维习惯和逻辑是,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
观点属于“是什么”,本应当在前面,却摆设在第二部门。客观一定性属于“为什么”,本应当在后面。第四部门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与标题不合,标题不能是句子,再说也与其他部门不协调。
实例4:硕士论文:论时效制度一、对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二、关于消灭时效效力的探讨三、我国民法是否需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四、对完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设想五、时效完成后义务人的推行六、除斥期间评论:同样逻辑杂乱,第三、四部门交织、重复,条理不清,第六部门除斥期间属于课题之外的问题。实例5:硕士论文:论民法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三、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非条约义务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新生长与条约预备性文件的效力五、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与实践评论:存在的问题是逻辑杂乱:“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罗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覆是肯定的,则何以单独论及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未专门论及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覆是否认的,即缔约过失责任仅指大陆法系的制度,则何以在研究历程的中间,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实例6:硕士论文:保证责任研究一、保证责任的建立;二、保证责任的性质;三、保证责任的规模;四、保证责任的方式;五、保证责任的期间;六、保证责任的消灭。
评论:相对而言,建立、规模、方式、期间、消灭都是详细的,唯性质是抽象的。而将性质摆设在建立之后、规模等之前,违背了“愈抽象愈在前”的规则,造成逻辑杂乱。
如果在前面设一个部门:保证责任概述,在其中论及责任性质,就合乎逻辑了。实例7:硕士论文:融资性租赁条约研究一、融资性租赁条约的观点及特征;二、融资性租赁条约的订立及条款;三、融资性租赁条约的担保;四、融资性租赁条约责任。评论:根据思维的逻辑习惯,一提到条约的订立,马上会想到条约的生效、条约的推行,这也正是事物自己的逻辑。但本文在论及订立之后,却未论及条约的生效、条约的推行等问题,而仅研究条约的担保。
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实例8:硕士论文:论农地承包谋划权第一部门农地承包谋划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第二部门农地承包谋划权的革新(一)第三部门农地承包谋划权的革新(二)第四部门他国(地域)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生长的履历先容第五部门农地承包谋划权规范化建构的制约因素及其生长态势分析第六部门农地承包谋划权目的模式的建构评论:问题是,先讲中国,后讲外国,最后再来讲中国,违反先外国后本国的空间上的递进关系。逻辑关系是杂乱的。
实例9:硕士论文:侵犯给付研究第一章德王法中的努力侵害债权第二章中王法的侵犯给付第三章侵犯给付的组成要件及执法效果第四章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责任比力第五章外国民事责任竞合处置惩罚第六章中王法的责任竞合评论:问题是题目确定的研究规模不能涵盖第四、五、六章的“民事责任竞合”,各章之间逻辑关系不清。实例10:硕士论文:我国条约排除制度立法研究:第一章关于条约排除的历史考察第二章我国现行条约法关于条约排除的划定及其问题第三章条约排除的观点和意义第四章排除权的性质、种类与发生原因第五章行使法定排除权的原因第六章行使排除权的方法第七章条约排除的效力第八章条约排除权的消灭评论:问题主要是第二章我国现行条约法关于我国条约排除的划定及其问题,本应当摆设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却摆设在第二章,不切合逻辑思维顺序和习惯,破坏了其他各章从远到近、从抽象到详细的递进关系。6、对各部门标题的要求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门的研究工具,不表达作者看法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第四项要求:标题应当泛起题目中的关键词第五项要求:同一条理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实例1:博士论文:荷兰国际私法研究第一章荷兰国际私法概述第二章荷兰与国际私法统一化第三章荷兰国际私法法典化编纂评论:我们看到各章的标题,都是名词性短语,而不是句子,切合第一项要求;各标题只是确定本章研究工具或规模,而不表达作者看法,切合第二项要求;各标题切合明确、简短而不冗长的第三项要求;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亦即“动宾结构”中的名词“国际私法”,在各章标题中重复泛起,这也就是所谓“切题”,切合第四项要求;各标题结构、是非比力协调,切合第五项要求。
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节:第一节荷兰国际私法的观点第二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三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性质第四节荷兰国际私法的历史生长同样切合关于标题的五项要求。实例2:博士论文为例:责任保险论第一章责任保险概述第二章责任保险的分类第三章责任保险条约第四章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第五章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第六章(责任保险的)抗辩与息争的控制第七章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第八章责任保险与再保险评论:同样切合上述五项要求。须增补的是,在章节标题设计上,可能泛起在一个标题中有两个名词性短语,亦即一个章、节可以有两个或三个研究工具。
在节以下条理的标题,第三项要求,可以不象章、节(特别是章)那样严格。再就是,有的论文章标题似未重复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而直接接纳论文题目关键词的下位观点,以作为各章标题的宾语短语。实例3:博士论文为例:国际钱币基金协定研究第四章国际收支平衡的执法制度研究第五章国际储蓄的执法制度研究第六章汇兑摆设国际执法制度研究第七章外汇管制执法问题研究第八章基金协定的监视与商量机制研究评论:实际上可以认为,各章标题中省略了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国际钱币基金协定”:第五章(国际钱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收支平衡的执法制度研究第六章(国际钱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储蓄的执法制度研究第七章(国际钱币基金协定中的)汇兑摆设国际执法制度研究第八章(国际钱币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执法问题研究第九章(国际钱币)基金协定的监视与商量机制研究不适当的实例1:博士论文: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第二章人或主体第三章领土主权与所有权第四章条约与契约评论:问题是不切合关于标题的第三项要求:各章标题中没有泛起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因此给人的印象是不切题。如果对各章标题的文字作一些调整,效果就会差别: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第二章私法主体与国际法主体第三章私法所有权与国际法领土主权第四章私法契约与国际法条约不适当的实例2:硕士论文:论物权立法其第三部门我国现实历史条件下物权立法之须要性研讨第一节建设我国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一定要求第二节建设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第三节建设完整而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实司法实务更有利于掩护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的客观要求评论:存在的问题是,标题不是一个名词性短语,而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违背第一项要求;不是确定各节研究工具、研究规模,而是直接表达作者看法,违背第二项要求;各标题十分冗长,第三节标题长达41个字,显然违背第四项要求;第一节标题“建设我国完整统一的”,第二节标题“建设完整统一的”,第三节标题“建设完整而统一的”,甚不协调,违背第五项要求。
如果作下述调整,效果将会改观:第一节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看我国物权立法第二节从现实经济基础看我国物权立法第三节从公民法人正当权益掩护看我国物权立法结语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除导论、本论、结论三部门外,前面必须有目录,还可以有序言。后面必须有参考著作目录,可以再写个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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